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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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440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六六四九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即國泰世華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參張,面額共計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D12335
1;面額新台幣拾萬元貳張,號碼:B042521、B042523)准以同面額之國泰世華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段,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649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國泰世華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張,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面額1,000,000元1張,號碼:D123351;面額10萬元2張,號碼:B042521、B042523)之擔保物,而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440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定存單已屆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准以「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審酌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4年度存字第4409號提存書、94年度裁全字第6649號假扣押裁定各1件之內容,應認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故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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