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送達代收人??????????住台北市○○○路○段○○○號9樓相?對?人佳寬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佳寬企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會計師 王志銘 為相對人佳寬企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長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佳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寬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欠繳民國90、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總計新台幣9,278,720元,因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 廖坤誠 業已於93年7月24日死亡,致聲請人無法送達稅額繳款書,故聲請人依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爰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一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聲請本院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佳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廖坤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可參,堪信為真實,自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
王志銘會計師(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系會計組畢業、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碩士、澳大利亞南澳大學博士,為中華民國會計師、稅務代理人、商標專利代理人,並為澳洲會計師,現為全球專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執業26年),有該公會函及會員資歷表一件可參,本院認其學經歷應足升任本件臨時管理人之職責,爰依首開規定選任會計師王志銘擔任佳寬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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