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6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5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563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4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1日送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102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8年12月3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秀媖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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