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5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中華日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95年度除字第7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秀 摘│寶華商業銀│00000000000-│12,300元│94年11月20日│DD0000000│││││行莒光分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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