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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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顧力榮
蔡杏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