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竟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昭煌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