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30號
原 告 林義龍
被 告 林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4日下午2時5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