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曾姵綸
       郭又菘
       楊文弼
       雷孟書
被   告  葉俐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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