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甲○○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存簿內頁影本等件(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卷內)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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