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被告為越南國籍之人,然原告之起訴狀未附越南文譯本,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開庭通知書之越南文譯本,該通知已於99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