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43號聲請人己○○法定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癸○○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癸○○聲請人壬○○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辛○○前列四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己○○、丁○○之法定代理人癸○○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壬○○之法定代理人丙○○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楊振宗(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7)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