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979號聲請人丙○○
乙○○現國內無.甲○○現國內無.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丁○○○於民國98年10月10日去世,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聲請人欲拋棄繼承,因而聲請拋棄繼承云云。查被繼承人丁○○○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段○○○巷○○號7樓,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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