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4號抗告人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栢輝 相對人 葉居富
黃立幃 黃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0月7日7日所為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0月5月31日所為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羅秀緞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