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57號聲請人 賴科廷 上列聲請人賴科廷因與相對人沇昌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