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葉居富
黃立幃 黃立翔 相對人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金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