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968號原告戊○○被告巳○○
寅○○玄○○辰○○丙○○乙○○丁○○甲○○○Q○○○宇○○地○○卯○○N○○M○○J○○○G○○己○○H○○○C○○D○○B○○黃○○午○○O○○戌○○I○○○E○○F○○申○○酉○○○天○○A○○K○○庚○○癸○○丑○○子○○壬○○亥○○未○○P○○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縣○○鄉○○段○○○號土地為兩造共有,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訴請分割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共有人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即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被告。查原告於99年8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而為被告之L○○○、辛○○早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有原告起訴狀、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L○○○、辛○○既已於訴訟繫屬前死亡,並經本院以其無當事人能力而另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則原告以本件巳○○等為被告部分之訴,自有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因L○○○、辛○○係於訴訟繫屬前死亡而無從補正。從而,關此部分之訴,因當事人不適格而無理由,應以訴訟判決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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