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壹陸公克、零點壹柒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於民國99年1月20日9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309號20樓之3,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
16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
393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016公克、0.175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016公克、0.175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2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月29日草療鑑字第0990100172號鑑定書在卷足憑,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