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 葛良 拜被告 林學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