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 何永順 訴訟代理人 何水源
劉敏卿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新北市○○區○○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鄭喻云 被告 郭柏賢 訴訟代理人 梁元慧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旻娟
林純瀅 被告 何俊榮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