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 何永順 訴訟代理人 何水源
劉敏卿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鄭喻云 被告 郭柏賢 訴訟代理人 梁元慧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旻娟
林純瀅 被告 林秀麗 (即 何俊榮 之承受訴訟人)
何建豐 (即何俊榮之承受訴訟人)
何宙融 (即何俊榮之承受訴訟人)
何沛瑾 (即何俊榮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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