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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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總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409號上訴人 李明三
李連財 李秋芬 李豐裕 被上訴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被上訴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被上訴人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昆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總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14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107
年11月1日分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迄今未據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本院自得不命補正,逕認其上訴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雅萍法官黃莉雲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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