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58號聲請人 林宗逸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耀彬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又同條項第11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民事裁判,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1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
伊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已載明該裁定所依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4年6月26日函,就伊對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上訴利益之計算方式顯然有誤,原確定裁定對此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敘明不可採之理由,即駁回伊再審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43號相對人王耀彬與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如判決確定,將變更原確定裁定之基礎,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款所定再審事由云云,為其論據。惟聲請人所陳要屬裁判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有間,且原確定裁定未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43號判決為其裁判基礎,聲請人依上開條款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袁靜文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