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原告大阪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來 被告 劉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801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5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53-6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