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松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間不得逾1年。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均屬服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相似,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固有一定之重複程度,惟斟酌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2月16日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未逾半年,即再於108年5月22日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顯係明知將造成公眾往來危險猶仍再度犯之,堪可反應其漠視國家一再宣導酒後駕車禁令、對於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並不在意之人格特性,暨權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認尚不宜給予過多刑度之寬減,以期提升其規範意識,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併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07年12月16日│108年05月22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撤緩偵字第24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064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552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669號││├──┼──────────────┼──────────────┤│事實審│判決│108年07月16日│108年08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552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6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8月12日│108年09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2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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