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狄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狄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狄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判決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8月,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2月(計算式=8月+6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7日│107年5月17日│107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54│107年度毒偵字第254│108年度毒偵字第837│││4號│4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09│107年度訴字第2109│108年度訴字第150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9日│108年1月9日│108年8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09│107年度訴字第2109│108年度訴字第1501││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8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39│108年度執字第2839│108年度執字第13527│││號(編號1至2應執行│號(編號1至2應執行│號│││有期徒刑8月,已執│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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