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王文明 債務人 黃寶惠
一、債務人王文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佰陸 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文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寶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2,629,932元│105年11月8日│2.08﹪│105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1,150,597元│105年11月8日│2.08﹪│105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164,371元│105年11月8日│2.08﹪│105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1,668,367元│105年11月8日│3.58﹪│105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