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56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子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與起訴程式不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 陳明 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918,297元,其中零件、工資、拖吊費各為多少金額)。

三、陳明維修費用,其中工資、零件維修項目各為何、金額各為多少,所憑證據資料為何,估價單、結帳工單應以何者為準。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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