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臺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高雄市前上列當事人與丁○○、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94,8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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