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77號聲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代理人 王綉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10年11月19日4萬5763元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