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原告 蒲盛松 被告 阮上賓 (原名 阮子銘 )
張莉莉 (原名 張淑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7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卓育璇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