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耿宏選任辯護人辜得權律師被告呂佳縉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 律師被告 許恭碩 選任辯護人 吳承諺 律師
高宏銘 律師被告 邱晶華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耿宏、呂佳縉、許恭碩、邱晶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鈺珍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