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吳政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政輝於106年1月23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0,203元整。
(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點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2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年3月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0,203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點五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1年3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42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03元吳政輝自民國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依年利率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