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勝和辯護人楊振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勝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勝和就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後補呈理由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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