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柏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瓅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