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抗告人 葉兆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錦間 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0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燕子
法官黃楹榆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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