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76號上訴人 陳在珍 被上訴人 林惟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9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60,157元,該通知已於103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