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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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偉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偉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偉恩(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8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至7、10至14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而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附表編號15至17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以及編號8、9及18之非法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與製造子彈等罪,犯罪類型雖有差異,惟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且對法益之侵害效應均較大,然被告各該類型之犯罪時間尚屬緊密,獨立性均較低,相當之刑期應即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附表編號1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罪,與前述各罪之犯罪本質不同,而具獨立性。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30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8、9、18之罪原經諭知之併科罰金部分,已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4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規定,應併執行之;附表編號1至8、10、13至18判決諭知之沒收(含沒收銷燬)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亦應併執行之,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附表:受刑人邵偉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5年3月10日│106年1月23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4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1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9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1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25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4日│106年6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975│1.編號2、3之罪刑,曾經臺灣新│││1號。│北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新北地│││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1609號)│││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月23日│105年11月2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95、1048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9日│106年6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2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3日│106年8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2、3之罪刑,曾經臺灣新│1.編號4至7之4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北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新北地│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1609號)│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39│││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06號)。│││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編號│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5年11月2日│105年12月1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95、1048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95、1048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4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28日│106年8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4至7之4罪,曾經臺灣新│1.編號4至7之4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北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39│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39│││06號)。│06號)。│││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編號│7│8│├────────┼──────────────┼──────────────┤│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5年12月1日│106年1月18日晚間11時20分許為││││警查獲前一週內│├───┬────┼──────────────┼──────────────┤│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95、10483號│106年度偵字第3900、403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4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28日│106年9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4至7之4罪,曾經臺灣新│1.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61│││北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65號。│││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39│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06號)。│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編號│9│10│├────────┼──────────────┼──────────────┤│罪名│非法製造子彈│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月18日晚間11時20分許為│106年3月12日│││警查獲前二週內││├───┬────┼──────────────┼──────────────┤│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900、403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05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75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9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8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977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61│1.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74│││66號。│50號。│││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編號│11│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2月17日│106年2月19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9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97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162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1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162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162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11、12之2罪,經臺灣新│1.編號11、12之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新北│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8130號│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8130號│││)。│)。│││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2.編號1至12之罪刑,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第2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244號)。│└────────┴──────────────┴──────────────┘┌────────┬──────────────┬──────────────┐│編號│13│1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7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月18日│106年1月18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822、8353、187│106年度偵字第3822、8353、187││││2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2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3日│108年4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3日│108年5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8728│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87│││號│27號。││││2.編號14至18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編號│15│1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31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822、8353、187│106年度偵字第3822、8353、187││││2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2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3日│108年4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11日│108年5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87│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87│││27號。│27號。│││2.編號14至18之罪刑,曾經本院│2.編號14至18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期徒刑6年。│└────────┴──────────────┴──────────────┘┌────────┬──────────────┬──────────────┐│編號│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2月10日│106年1月間至3月初之間某日至││││106年3月14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822、8353、187│106年度偵字第3822、8353、187││││2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2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3日│108年4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11日│108年5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87│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87│││27號。│27號。│││2.編號14至18之罪刑,曾經本院│2.編號14至18之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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