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97號原告 蘇春源 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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