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 王雨凡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國雄 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