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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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隆健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隆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因本案受刑人林隆健所犯數罪均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附表:受刑人林隆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日│101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02號│毒偵字第33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77│102年度易字第648││事實審││7號│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6日│102年3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77│102年度易字第648││判決││7號│號││├────┼────────┼────────┤││判決│101年8月27日│102年4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964號(臺│執字第4799號│││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1458號,發││││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