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茂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4729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茂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茂松(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附表:受刑人黃茂松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11.29晚間某時許~101.│││101.08.15~101.08.17│11.30(聲請書略載為101.11.││││30,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778│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903號││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00號│102年度沙簡字第1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8│102.3.22│├───┼────┼─────────────┼─────────────┤││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00號│102年度沙簡字第156號││判決├────┼─────────────┼─────────────┤││判決│101.12.28│102.04.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70│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729│││號(尚未執行,通緝中)│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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