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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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73號聲請人 李芳枝 (即 李施玉鳳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湧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2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7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05│││01│││││││├─┼───────────────┼──────────────┼────┼───┼────┼───┤│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24│││02│││││││├─┼───────────────┼──────────────┼────┼───┼────┼───┤│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