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陳世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世光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0月22日起至109年10月22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4,792,255元,及自10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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