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金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155號、第25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進利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壹組、筆記型電腦壹台均沒收。
事實
一、陳進利非銀行業者,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因貪圖不正報酬,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李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先向不知情之 余正芳 (所涉違反銀行法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商借金融帳戶使用,余正芳遂提供其以「祥湧工程行余正芳」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所申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B2B(即businesstobusiness)電子轉帳智慧印鑑卡及密碼等物,交由陳進利使用。「小李」則另行安排將某不詳詐騙集團以電話詐騙方式向被害人詐得之金錢,及其他不詳來源之金錢,均轉存入余正芳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備用。而自民國100年9月間(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植為4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先由「小李」在大陸地區,招攬有從大陸地區轉移資金至臺灣之需求者,依「小李」所定之匯率,向該等需求者收取等值之「人民幣」(即大陸地區通用之貨幣)後,隨即以Skype網路通訊方法通知陳進利,再由陳進利指示不知情之 蔡松 原(所涉違反銀行法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陳進利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之利育有限公司(下稱利育公司),操作陳進利所有之桌上型電腦或筆記型電腦,以網路電子轉帳方法,從余正芳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匯出新臺幣至上開需求者所指定之各該帳戶,以此手法,共同經營臺灣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業務,總計匯兌所匯出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6,386,423元(每次匯兌匯出之日期、金額及帳戶資料詳如附表所示),陳進利因而獲得報酬合計105,000元。嗣為警於101年5月2日持搜索票至上址利育公司實施搜索,扣得陳進利所有、供其經營匯兌業務所使用之桌上型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1組、筆記型電腦1台等物,始偵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未就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本院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均已同意得作為本案之證據。其中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不適當情況,因認均有證據能力。故該等證據資料於踐行嚴格調查程序之後,亦得採為本件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進利於檢察官偵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435號卷第14頁)及本院審理時認罪不諱,核與證人余正芳、 蔡松原 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相合,且有證人許靜淑、楊愛萍、 劉雨喬 、 曾萬明 於警詢時之證詞可憑,及桌上型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1組、筆記型電腦1台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此外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15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80至92頁)、匯出款項交易帳號資料(同上卷第105至114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附之電腦轉帳(B2B)IP位置資料(同上卷第115至123頁)、登入IP一覽表(同上卷第124至126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IP查詢結果(同上卷第127至145頁)、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戶開戶資料(申請人許靜淑)及存款往明細表暨對帳單(同上卷第40至42頁)、合作金庫銀行五甲分行帳戶開戶資料(申請人楊愛萍)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同上卷第47、4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申請人為劉雨喬所經營之 睿捷物 流企業有限公司)及歷史交易查詢(同上卷第53、54頁)、第一商業銀行梓本分行帳戶資料(申請人曾萬明)及歷史交易明細(同上卷第59、60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余正芳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其部分資金係來自某不詳詐騙集團以電話詐騙方式向被害人詐得之金錢乙節,亦有證人即被害人 李育潔 、林婉婷、 高瀅惠 、 吳若萍 、 邱雪華 、 曾文儀 、 程素華 、 陳勁誌 、 孫詠愛 、 高廷娟 、 吳鴻慶 、 李宜珊 、 林雅蝗 、 張聖威 、方文玉、 謝杏佳 、 陳怡娟 、 黃美粧 、 黃佐勝 、 劉文斌 、 林瑞珍 、 劉思汎 、 劉育菘 、 余富美 於警詢時之證述 及渠 等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存卷為證(均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15字第00000000000號卷),復有該詐騙集團之外圍成員 吳柏宏 、 謝帛縉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詞可憑,及存款憑證影本在卷為證(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15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93至104頁)。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法上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已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不以詳列各筆匯入款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方式兌領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藉由資金清算,先由「小李」在大陸地區,招攬有從大陸地區轉移資金至臺灣之需求者,依「小李」所定之匯率,向該等需求者收取等值之「人民幣」(即大陸地區通用之貨幣)後,隨即以Skype網路通訊方法通知被告,再由被告指示不知情之蔡松原,以網路電子轉帳方法,從不知情之余正芳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匯出新臺幣至上開需求者所指定之各該帳戶,因而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自屬辦理匯兌業務,而應受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範。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論處。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之經營辦理「業務」,乃指從事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本件被告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如附表所示之複次匯兌行為,依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始屬合理,故僅論以一罪。
(三)按「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定有明文。審酌其立法目的,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保全無涉。參諸立法過程資料,93年增訂該條文時,並不以繳交犯罪所得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如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故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應即有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判決意旨參看)。又上揭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所定「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其與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之法條用語應屬相同,均係為鼓勵被告於犯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而此所謂之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為已足,應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良以其他正犯所得部分,通常並非自己所能取而代繳,故解釋上不宜過苛,否則反而嚇阻欲自新者,顯非立法之本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已經自白犯罪,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於102年9月17日向公庫自動繳交其個人之全部犯罪所得財物105,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存卷足稽(見本院卷第62頁),揆諸上揭說明,應已符合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遵循政府相關法令,擅自非法經營兩岸地下匯兌,足致政府無法有效控管兩岸資金往來,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推行,助長違法風氣,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所供其學歷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其曾有犯罪前科之素行狀況(惟尚不致使本案構成累犯)、其係為賺取不法報酬之犯罪目的、如附表所示之經營期間、匯兌金額、及犯罪後之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人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件被告之犯罪情節,容有相當之惡性,本院認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即屬相當,並無情輕法重,在客觀上亦無顯可引起一般人憫恕之情形,洵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不合。辯護人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另提及被告目前與年逾八旬之老母親相依為命等語,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科刑判斷,併此敘明。
(五)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1組、筆記型電腦1台,均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違反銀行法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本案查獲時,扣得利育公司每月雜項支出2本,被告否認與本件犯罪相涉,亦查無證據堪認其與本件犯罪之關連性;另扣得金融B2B空盒
1個,被告供稱係不知情之余正芳去銀行申請帳戶時檢附而來的(見本院卷第56頁),乃涉及第三人之財物,非屬違禁物,且無沒收之必要,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
5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
┌──┬───────┬──────────────────────┬─────┐│編號│匯出日期│匯出帳戶│匯出金額│││├───┬────────┬─────────┤(新臺幣)││││戶名│金融機構│帳號││├──┼───────┼───┼────────┼─────────┼─────┤│1│100年9月29日│ 洪樹林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萬5000元│├──┼───────┼───┼────────┼─────────┼─────┤│2│100年9月29日│ 陳靜慧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6萬450元│├──┼───────┼───┼────────┼─────────┼─────┤│3│100年9月29日│ 廖寅荏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8萬5000元│├──┼───────┼───┼────────┼─────────┼─────┤│4│100年9月29日│ 洪嘉偉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0萬元│├──┼───────┼───┼────────┼─────────┼─────┤│5│100年9月29日│ 羅嘉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5萬元│├──┼───────┼───┼────────┼─────────┼─────┤│6│100年9月30日│洪樹林│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3萬9500元│├──┼───────┼───┼────────┼─────────┼─────┤│7│100年9月30日│ 吳嘉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5萬元│├──┼───────┼───┼────────┼─────────┼─────┤│8│100年9月30日│ 賴瓊花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6萬3450元│├──┼───────┼───┼────────┼─────────┼─────┤│9│100年10月3日│ 黃柏儒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11萬7000元│├──┼───────┼───┼────────┼─────────┼─────┤│10│100年10月3日│許靜淑│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1萬6250元│├──┼───────┼───┼────────┼─────────┼─────┤│11│100年10月3日│ 郭招惠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7萬1360元│├──┼───────┼───┼────────┼─────────┼─────┤│12│100年10月3日│ 天水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3萬3120元││││米科技│││││││公司││││├──┼───────┼───┼────────┼─────────┼─────┤│13│100年10月4日│ 王金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11萬4000元│├──┼───────┼───┼────────┼─────────┼─────┤│14│100年10月4日│ 黎翠紋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3萬1000元│├──┼───────┼───┼────────┼─────────┼─────┤│15│100年10月4日│ 陳惠珊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1萬元│├──┼───────┼───┼────────┼─────────┼─────┤│16│100年10月6日│ 林怡芬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3萬2200元│├──┼───────┼───┼────────┼─────────┼─────┤│17│100年10月6日│ 張慧慧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5萬2700元│├──┼───────┼───┼────────┼─────────┼─────┤│18│100年10月6日│ 黃梓銘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50萬2100元│├──┼───────┼───┼────────┼─────────┼─────┤│19│100年10月7日│曾萬明│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14萬400元│├──┼───────┼───┼────────┼─────────┼─────┤│20│100年10月7日│ 黃任芸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6萬3180元│├──┼───────┼───┼────────┼─────────┼─────┤│21│100年10月7日│ 趙忻筠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6萬4847元│├──┼───────┼───┼────────┼─────────┼─────┤│22│100年10月11日│ 林政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45萬9000元│├──┼───────┼───┼────────┼─────────┼─────┤│23│100年10月12日│ 周玉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23萬4000元│├──┼───────┼───┼────────┼─────────┼─────┤│24│100年10月12日│ 吳偉聖 │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16萬3800元│├──┼───────┼───┼────────┼─────────┼─────┤│25│100年10月13日│余正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5萬元│├──┼───────┼───┼────────┼─────────┼─────┤│26│100年10月13日│ 王克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7萬元│├──┼───────┼───┼────────┼─────────┼─────┤│27│100年10月13日│ 黃明洲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2萬3830元│├──┼───────┼───┼────────┼─────────┼─────┤│28│100年10月14日│ 劉肇嘉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5萬1400元│├──┼───────┼───┼────────┼─────────┼─────┤│29│100年10月14日│ 陳麗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22萬5000元│├──┼───────┼───┼────────┼─────────┼─────┤│30│100年10月14日│不詳│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8萬8580元│├──┼───────┼───┼────────┼─────────┼─────┤│31│100年10月17日│ 胡永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30萬元│├──┼───────┼───┼────────┼─────────┼─────┤│32│100年11月17日│ 陳琪惠 │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0萬7000元│├──┼───────┼───┼────────┼─────────┼─────┤│33│100年10月17日│安全旅│元大商業銀行台北│000-00000000000000│68萬6500元││││行社有│民生分行││││││限公司││││├──┼───────┼───┼────────┼─────────┼─────┤│34│100年10月17日│ 鄒國屏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46萬8000元│││││台北永吉分行│││├──┼───────┼───┼────────┼─────────┼─────┤│35│100年10月19日│ 薛玉堂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3萬6300元│├──┼───────┼───┼────────┼─────────┼─────┤│36│100年10月19日│ 陳先梅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2萬3500元│├──┼───────┼───┼────────┼─────────┼─────┤│37│100年10月19日│胡永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50萬元│├──┼───────┼───┼────────┼─────────┼─────┤│38│100年10月19日│ 陳素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400元│├──┼───────┼───┼────────┼─────────┼─────┤│39│100年10月19日│余正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5萬元│├──┼───────┼───┼────────┼─────────┼─────┤│40│100年10月20日│ 葉陳玉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110萬元││││燕││││├──┼───────┼───┼────────┼─────────┼─────┤│41│100年10月21日│ 劉冠伶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23萬3500元│├──┼───────┼───┼────────┼─────────┼─────┤│42│100年10月21日│葉陳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29萬5000元││││燕││││├──┼───────┼───┼────────┼─────────┼─────┤│43│100年10月21日│陳麗玲│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30萬2250元│├──┼───────┼───┼────────┼─────────┼─────┤│44│100年10月24日│ 廖文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40萬4200元│├──┼───────┼───┼────────┼─────────┼─────┤│45│100年10月24日│楊愛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20萬元│├──┼───────┼───┼────────┼─────────┼─────┤│46│100年10月24日│ 黃真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3萬9500元│├──┼───────┼───┼────────┼─────────┼─────┤│47│100年10月24日│ 謝明村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13萬2640元│├──┼───────┼───┼────────┼─────────┼─────┤│48│100年10月24日│ 黃忠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61萬2550元│├──┼───────┼───┼────────┼─────────┼─────┤│49│100年10月24日│ 周禕平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42萬1200元│├──┼───────┼───┼────────┼─────────┼─────┤│50│100年10月24日│陳靜慧│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5萬1480元│├──┼───────┼───┼────────┼─────────┼─────┤│51│100年10月25日│ 劉家惠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37萬4400元│├──┼───────┼───┼────────┼─────────┼─────┤│52│100年10月25日│ 林文章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24萬8040元│├──┼───────┼───┼────────┼─────────┼─────┤│53│100年10月25日│ 鄭香平 │渣打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24萬6500元│├──┼───────┼───┼────────┼─────────┼─────┤│54│100年10月25日│賴瓊花│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9萬3200元│├──┼───────┼───┼────────┼─────────┼─────┤│55│100年10月25日│ 黃淑伶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4萬元│├──┼───────┼───┼────────┼─────────┼─────┤│56│100年10月26日│ 李維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8萬9000元│├──┼───────┼───┼────────┼─────────┼─────┤│57│100年10月26日│李維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4萬5000元│├──┼───────┼───┼────────┼─────────┼─────┤│58│100年10月26日│ 宋長達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20萬7000元│├──┼───────┼───┼────────┼─────────┼─────┤│59│100年10月26日│ 羅益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40萬元│├──┼───────┼───┼────────┼─────────┼─────┤│60│100年10月26日│ 吳坪奇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40萬元│├──┼───────┼───┼────────┼─────────┼─────┤│61│100年10月26日│ 陳秀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36萬1000元│├──┼───────┼───┼────────┼─────────┼─────┤│62│100年10月27日│ 陳鄭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31萬3000│││││││元│├──┼───────┼───┼────────┼─────────┼─────┤│63│100年10月28日│ 柯淑寶 │台中商業銀行南投│000-000000000000│2萬3000元│││││分行│││├──┼───────┼───┼────────┼─────────┼─────┤│64│100年10月31日│趙忻筠│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4萬2280元│├──┼───────┼───┼────────┼─────────┼─────┤│65│100年11月9日│ 詹文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8萬7600元│├──┼───────┼───┼────────┼─────────┼─────┤│66│100年11月9日│睿捷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49萬元││││流企業│││││││有限公│││││││司││││├──┼───────┼───┼────────┼─────────┼─────┤│67│100年11月10日│ 尤姿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23萬2500元│├──┼───────┼───┼────────┼─────────┼─────┤│68│100年11月10日│ 蘇麗樺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9萬7280元│├──┼───────┼───┼────────┼─────────┼─────┤│69│100年11月10日│ 江龍彰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4萬6800元│││││大里分行│││├──┼───────┼───┼────────┼─────────┼─────┤│70│100年11月10日│洪樹林│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9萬3800元│├──┼───────┼───┼────────┼─────────┼─────┤│71│100年11月10日│黃忠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15萬6250元│├──┼───────┼───┼────────┼─────────┼─────┤│72│100年11月10日│黃忠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2萬3500元│├──┼───────┼───┼────────┼─────────┼─────┤│73│100年11月11日│ 吳昌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49萬8000元│├──┼───────┼───┼────────┼─────────┼─────┤│74│100年11月11日│宋長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47萬2000元│├──┼───────┼───┼────────┼─────────┼─────┤│75│100年11月14日│ 梁明裕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5萬6086元│├──┴───────┴───┴────────┴─────────┼─────┤│總計│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