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周淨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相對人周淨江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91297元,所佔比例16%)、信貸1(債權金額89233元,所佔比例15.7%)、信貸2(債權金額388932元,所佔比例68.3%)組成,惟相對人僅繳款至95年10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信貸1部分
(一)相對人於94年1月2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於99年1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0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信貸2部分
(一)相對人於93年5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於100年5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0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相關契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淨江│自95年10月10│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84832││日起│││││元│││││├──┼───┼─────┼──────┼──────┼───────┤│002│新臺幣│周淨江│自95年10月10│至清償日止│年息9.99%│││36975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淨江│自95年11月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83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周淨江│自95年11月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975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