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16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55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依通常程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96年度簡字第4446號卷),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及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及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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