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原告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鴻祥 被告大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1萬3,22
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1萬3,22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256元(壹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