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禧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5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被告李禧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2492公克,驗餘淨重0.247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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