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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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告 林明雄 被告 林田林水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3,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萬5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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