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廖玉梅 被告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景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外人 張桀 名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對張桀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張桀名部分已與原告達成調解,原告乃同意對其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被告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對張桀名之告訴,而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就被告部分既已聲請移送民事庭,本院仍應將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